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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修改规定 法律援助拟扩大至低收入人群-
  • 【发布单位】作者:周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12-05 14:35: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京报网-北京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修改规定 法律援助拟扩大至低收入人群-

本市(北京)拟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来确定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此举意味着低收入人群将被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记者昨天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意见等修改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包括法律援助人群范围在内的一系列修改。


在《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中,本市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是以低保为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以低保线作为受援标准,并不能满足低保边缘人群的法律援助需求,难以适应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拟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来确定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明确将低收入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对于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受援人负担不起翻译费、鉴定费、复印费等费用,导致一些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法律援助质量不高的问题,《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所涉及的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中查阅档案资料、从事调查取证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此外,《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初审条例草案相比,办理工作时间缩短了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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