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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青岛立法保护无居民海岛-
  • 【发布单位】作者:邓卫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9-16 14:44: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青岛立法保护无居民海岛-

无居民海岛被随意利用乃至生态遭到破坏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有效遏制。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日前就《青岛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无居民海岛上从事筑池养殖、房屋建造等行为将被禁止。


根据这一条例,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活动:采挖砂石、取土、爆破;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林木、垦荒种植;在海洋保护区内登岛游览、垂钓、野营等活动。

禁止利用或依托无居民海岛从事筑池养殖活动。在条例施行前已批准的筑池养殖项目,许可期满后不再批准续展期限,有关养殖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许可期满后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和构筑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拆除,费用由有关养殖单位或个人承担。

禁止利用无居民海岛上的岩洞和废弃房屋居住。因养殖看护等需要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在无居民海岛上从事养殖看护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登岛。

禁止开发具有珍稀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据悉,青岛市管辖海域有无居民海岛56个,面积约3.1平方公里,岸线长约63.2公里。大部分无居民海岛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且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保护与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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