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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走私犯罪条款进行了修改-
  • 【发布单位】作者:张景勇 邹声文 周婷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8-25 16:54: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刑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走私犯罪条款进行了修改-

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有关走私犯罪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中国现行刑法对走私武器、弹药等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

海关总署提出,除了刑法所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国家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

为适应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现行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条款内容修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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