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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30 10:21: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6月25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旨在保护广大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我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办法》规定,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时,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邮政企业还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投诉人员,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处理结果。

《办法》还制定了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制以及具体形式、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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