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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甘肃省鉴定胎儿性别将受到法律约束-
  • 【发布单位】作者:罗德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21 16:59: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甘肃省鉴定胎儿性别将受到法律约束-

今后,甘肃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将受到法律约束。这是记者从此间召开的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上获悉的。


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草案)》明确规定,今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十四周严禁人流。

据介绍,二OOO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和二OO五年百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统计表明,甘肃省出生婴儿男女性别比远高于正常的性别比例,这一现状促进甘肃省立此《草案》,从而依法治理甘肃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给予优惠政策和奖励;有关部门制定涉农政策时,应当对计划生育女孩家庭适当照顾。禁止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经省级卫生部门批准,并出具医学鉴定书。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据悉,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机构要在施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存档。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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