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罗书臻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03 08:35: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加强监督确保党的方针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为了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协管干部工作的力度,加强对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确保其清正廉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在人民法院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参照《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
办法强调,巡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要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对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等。
据介绍,巡视组要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指示和要求,向被巡视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意见和建议。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听取被巡视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工作汇报及其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与被巡视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受理有关来信来访;进行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到被巡视的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中、基层人民法院了解情况等。
办法规定,巡视组不具体执纪办案,不干预被巡视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不处理具体工作问题,非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授权,对巡视中涉及的问题不作表态。
办法要求,巡视组要正确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对被巡视高级人民法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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