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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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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08-23 13: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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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出台-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8月1日联合发布了《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依据该《规定》,国家对于麻黄碱等58种易制毒化学品向缅甸、老挝等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并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纳入管理的易制毒化学品范围和特定国家(地区)目录今后有关部门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与现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9年第4号令)和原外经贸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外经贸贸发[2002]147号)相比,新颁布的《规定》扩大了实行许可证管理和国际核查制度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并对申请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许可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文章原载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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