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小 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16 09:06: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市政府立法听证活动,增强政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立法质量,《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办法》5月1日起施行。
立法听证是指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以公开举行会议的形式,听取公众对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活动。
据介绍,法规、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其他需要广泛听取意见的。
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10名至20名,由市法制办确定或者邀请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参加。立法听证会允许旁听,并公开举行。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向社会发布通知。市法制办在举行立法听证会20日前,根据报名人数和申请人观点,按照持不同意见的发言者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文章原载于今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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