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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民政部颁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李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02 08:35: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政部颁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保障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和运行效益,民政部于6月1日颁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遵照办法要求,将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的救灾资金物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按照真实全面、及时快捷、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予以公开。

《办法》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和管理使用者主体及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向以上部门和单位移交接收捐赠的其他社会组织。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接收部门和单位、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都应就各自有关救灾资金物资和管理使用情况,通过网站、发布会、媒体、公开栏等有效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办法》还明确规定,在信息公开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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