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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福建省工伤事故死亡补偿城乡“同命同价”-
  • 【发布单位】作者:李白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5-13 16:34: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正义网-福州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省工伤事故死亡补偿城乡“同命同价”-

12日召开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其初审报告。记者了解到,对公众十分关注的工伤事故死亡补偿金,法规草案规定的原则是“同命同价”,即因工伤事故死亡,不管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人口,都享受相同金额的补偿金。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规定的工伤事故死亡补偿金由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钱对于城乡人口都是一样的,加起来每人约有20万元。

这两部分钱,其中一部分是职工依法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部分是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向工伤死者家属支付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总额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草案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促使企业采取措施努力减少事故,是基于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从福建省目前实际情况考虑的。总的来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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