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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5月1日起实施-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18 10:57: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5月1日起实施-

经江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已正式发布,并于5月1日起施行。昨日,省民政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该办法进行解读,其中除了明确补助金自然增长、参加医保免交参保费等优待措施外,还在全国率先对抚恤优待对象生活困难的配偶发放生活补贴,率先确立了烈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制度。


省民政厅优抚局有关负责人说,我省明确,现役军人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都是抚恤优待对象。同时提出,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重点抚恤优待对象。

该办法还统一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都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发放优待金。此外,我省还在全国率先确立了烈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制度,烈属除了享受国家的抚恤金外,还将由省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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