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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安徽省拟制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应询人不得质疑或者反问询问人-
  • 【发布单位】作者:李光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8-01 15:00: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省拟制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应询人不得质疑或者反问询问人-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关于规范专题询问的办法或者意见,地方人大常委会大多也没有成文规定,因此将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固定,从操作层面对专题询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规定是必要、可行的。”在近日召开的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斌作了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专题询问是人大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已成为普遍认同的提高监督实效的创新举措。据了解,自2010年12月以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围绕深化医改、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情况展开6次专题询问,是开展次数最多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各地操作程序普遍无章可循的情况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反复研究、提炼和总结成功经验,拟定了专门办法。

草案共21条,就专题询问的作用、性质、原则、主体和范围作出规定,并着重对操作程序进行细化,主要分为询问前的准备、询问现场的要求、询问后的处理三个阶段。本办法所称的专题询问,是指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深化审议,提高监督实效,就相关工作,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除常委会组成人员外,本级人大代表也可以成为询问主体。”吴斌介绍说,本级人大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有的对询问的专题更为熟悉,甚至还提出过相关议案和意见建议,有必要赋予他们询问权。

草案对专题询问内容作出规定,要求围绕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在实践中,询问专题一般是根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选择确定,并将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这个要点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提出。考虑到可能出现计划外情形,草案还为处理临时性专题询问“开道”。

除列入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主任会议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后的五日内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相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或者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或者交由被询问单位作出书面答复。十名以上省人大代表联名上书,也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询问的建议,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询问人可以通过自愿报名和常委会分组会议推荐等方式事先确定。但其他有权询问的人员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草案要求询问人的问题,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对于被询问人,要求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回避问题,避免出现泛泛汇报工作、答非所问等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出于对人大与‘一府两院’法定监督关系的服从、维护和尊重,被询问人‘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吴斌说。

草案还对问答时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作出具体要求。若是问题涉及多个部门,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部门为补充;若是问题不能当场答复,被询问人应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书面答复,涉密不宜答复的可以不作答复。

专题询问之后,提出的意见建议主要作为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也可以根据需要由常委会作出决议规定,或者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跟踪督办。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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