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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发改委出台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胡文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6 10:49: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发改委出台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针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存在的问题,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该《暂行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暂行规定》指出,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并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

《暂行规定》明确,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价格高的品种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品种顺加高差率。具体差价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人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暂行规定》还就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收取作出了具体规定。(文章原载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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