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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立法确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 【发布单位】作者:刘奕湛 周婷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27 15:28: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立法确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草案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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