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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 【发布单位】作者:邹声文、张宗堂、沈路涛、张旭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30 08:57: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能随意选也不能随意关

   居民放置生活垃圾的场所不能随便选择,也不能说不用就不用,生活垃圾的处理也须按法律规定进行。

新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同时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对于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法律规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

    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还规定,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法律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

    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这一原则在法律中全面落实,有助于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对此,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补充了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条款,规定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

据了解,为了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目前有很多国家已经开始对电器产品、包装等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即生产者不仅要对生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还需要对报废后的产品或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或者处置的责任。一些国家的实践表明,这种责任机制可以比较有效地解决生产、消费与废物处置责任割裂带来的问题。

对此,法律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同时进一步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法律同时确立了固体废物强制回收制度,明确规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我国法律对过度包装说“不”

    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法律还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法律明确,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以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法律还要求,使用农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据了解,目前国外对过度包装的控制手段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标准控制,即对包装物的容积、包装物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包装层数、包装成本与商品价值的比例等设定限制标准。第二类是经济手段控制,如对非纸制包装和不能满足回收要求的包装征收包装税,或者通过垃圾计量收费,引导消费者选择简单包装。第三类是加大生产者责任,规定由商品生产者负责回收商品包装,通常可以采用押金制的办法委托有关商业机构回收包装。为了便于回收,生产者会主动选择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装设计。 

               向江河湖泊丢垃圾将触法律“红线”

   将垃圾随手丢进江河湖泊,或许是很多人都曾有过的经历,2005年4月起,这个先前仅靠道德约束的行为,将被纳入法律处罚的视野。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法律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针对这些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法律还规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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