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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最高检:原则规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设置-
  • 【发布单位】作者:王斗斗 赵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01 16:11: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检:原则规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设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这一条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目前各地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模式不尽统一,有的单独设置机构,有的在研究室、办公室或者案件管理中心等部门内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专人负责。

“由于机构设置模式和人员配备情况差异较大,不宜作硬性规定,因此,条例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仅作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说。

同时,根据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性质,结合近年来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条例具体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如实体性把关、程序性过滤、决定事项督办等职能,以规范其工作,提高为检察委员会服务的水平。

“条例的修订是加快检察改革步伐,深化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作用的一个重要举措。”这位负责人表示。

针对目前检察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增加规定了议案的提起、讨论、表决、决定、复议等程序;明确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任免、职责和义务;原则规定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设置;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召开和作出决定的人数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机制;增加规定了例会制、列席制、回避制等制度;规定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原则及其工作职责等。

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而198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修改后条例的条文数量增加到了18条,结构更加完整,相关规定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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