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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保安条例多项条款成焦点 专家建议成立保安协会-
  • 【发布单位】作者:李婧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8 11:18: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保安条例多项条款成焦点 专家建议成立保安协会-

保安条例多项条款成焦点 专家建议成立保安协会


2008年02月28日 07:39: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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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聚焦:保安行业存四大问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昨天,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显示,通过网络参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的网友已经突破400人。而征求意见的时间刚刚过去不到三分之一。“蓝田事件”的解密人刘姝威已向国务院法制办发出邮件,建议参考律师的管理方式管理保安——建立保安民间组织性质的行业协会。

焦点一

保安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记者随机

采访了家住北三环、南四环、东三环、西五环的几个小区的业主,了解到业主对保安意见最大的就是“素质不高”。“我觉得我家小区的保安有点欺软怕硬。见到女业主嗓门就大,一副业主管理者的姿态,见到态度强硬的男业主就变了一副模样,连停车费都不敢收。平时在小区里看到他们打打闹闹,满口脏话,真感觉不出这些人能保护我们的安全。”家住北三环的徐女士谈起小区的保安忧心忡忡。徐女士认为,从事保安工作仅仅初中文化显然是不够的。

住在石景山区的王先生却对保安有另一种担忧。“我们小区的保安年龄偏小,而且都是刚进城的农村孩子。虽然老实巴交,碰上业主也客客气气。但是真遇上小偷歹徒,他们恐怕自身都难保,怎么能与这些坏人作斗争呢?”王先生认为,专业保安员一定要体格健壮,而且保安公司应该定期进行武术培训。

通过搜索网站,记者发现业主与保安之间最容易发生争议的焦点就是保安失职、服务态度蛮横、无端打人。这些都被业主归结为“素质低”。

记者从北京市保安总公司招聘广告上看到,该公司早就将无前科、初中毕业定位为招聘保安的硬性规定,而且要求保安员身高在1.70米以上、身体健康、视力在0.8以上。记者还发现,在大多数的保安公司招聘广告里,退伍军人都是优先考虑的对象。

焦点二

保安如何阻止犯罪?

●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与之相对应的该条例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刘姝威认为,保安员也承担一些阻止违法犯罪的责任和义务,应该在法律上规定一些“自卫”的权利。

刘姝威对保安法相当关注,最近她还向有关部门提议制定《保安法》。在刘姝威的提议中,保安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经营保安业务的公司必须要雇佣一定数量的保安员等内容都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不谋而合。

但是,刘姝威在自己的提议中也提到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在刘姝威的提议中,记者看到这样一条“保安在服务区域的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注册保安员有权进行制止和正当防卫。”刘姝威认为,保安遇到暴力犯罪理应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暴力,否则保安失去了“保一方平安”的威慑力。

记者在采访中拿到了昌平区一家公司制定的《保安部管理手册》。该手册规定“处置突发事件时,保安人员携带必要的警械及其用具。”该公司保安部经理告诉记者,他们管辖的工地经常出现盗窃电缆、工地材料的情况,小偷都是团伙作案,仅凭两名巡逻保安赤手空拳显然不切实际,保安遇上这些人面临的就是暴力威胁,使用暴力也是情理之中的。“总不能说他们打我们,我们不还手吧。”

焦点三

专家建议参考律师行管理保安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了解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数量、管理培训、制度建设、保安服务合同履行、事故投诉等情况;指导保安从业单位依法进行保安服务。

据了解,目前公安机关承担着保安的管理职责,所有保安公司都处于公安局的监管之下。而针对这种执法机关管理行业的现象,刘姝威认为还应建立民间机构替保安维权。“直接由公安机关监管,显然以管理为主,保安维权找哪个机构呢?”

刘姝威认为,保安管理应该参考对律师的管理。“保安服务业是有偿提供安全服务的营利行业。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律师协会等自律性行业组织一样,中国保安协会应当承担保安服务业的管理、监督和自律,维护保安员的权益。不仅要建立统一的考试制度,而且要建立民间自律机构进行管理。就像律协管理律师,要建立保安行业协会管理保安员。”

刘姝威进一步提出,保安与保安协会和公安机关的关系,应该参考律师与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的关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应当分属于中国保安协会和工商管理局的职责。

经济学家“转攻”保安立法

刘姝威,女,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师从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陈岱孙教授和厉以宁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专攻信贷研究,出版专著《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等。

刘姝威在《上市公司虚假从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一书的写作过程中,发现蓝田公司存在严重问题,在机密级《金融内参》上刊发《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600字内参文章中披露,此后引发了轰动全国的“蓝田事件”。这为她带来过诉讼和人身威胁,也成为终结蓝田神话的“最后一根稻草”。

昨天,刘姝威以邮件方式将自己有关保安法的意见发给国务院法制办。“有一次我与几位银行行长聚会,我们谈到如何运钞。一位曾经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担任银行行长,已经退休的老行长说‘那时我们银行运钞是用扁担挑两个箩筐,钞票就放在箩筐里。’六十年代担任行长的老行长说‘我们那时运钞是用报纸把钞票包好,用绳子捆好,放到自行车后座上驮着,骑自行车来回运钞。’一位现任行长说‘现在运钞必须由专业运钞公司用防弹运钞车武装押运钞票。’”刘姝威以这一席见闻告诉记者,保安在现代社会应该是“必然产物”。但是有关保安的立法至今缺位。

“保安员是什么?一方面保安员没有执法权,因为保安员不是武警也不是警察;另一方面,保安员有维护管辖区域安全的责任,因为雇主用货币购买了保安服务。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保安员在维护管辖区域安全时,保安员的权限和行为规范是什么?因为我国尚未出台《保安法》,我们找不到回答这个问题的法律依据。”刘姝威认为,条例只是第一步,解决保安问题的最后一招还是制定完善的法律和详细的执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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