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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设定行政许可说明-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9 14:04: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政府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设定行政许可说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博物馆机构作了简要规定,对馆藏文物保护和管理的一些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国家文物局组织起草了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其中对博物馆的设立和终止、博物馆工作人员等的资质、藏品保护和管理的一些方面设定了行政许可。在起草过程中,国家文物局先后两次召开论证会,听取各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各类博物馆代表和专家学者对设定行政许可具体项目的意见。现将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必要性,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文物局和参加论证会的各位代表一致认为,博物馆是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博物馆事业发展顺利,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为进一步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国家制定博物馆专项法规,并通过设定行政许可等制度强化保障措施,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能够促进保护文化遗产、发挥文化遗产作用等公共利益的维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家文物局和参加论证会的各位代表一致认为,博物馆是向公众开放的社会服务机构,从事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的活动,属于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确立其主体资格;博物馆的终止,会影响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等文化遗产作用的发挥,并可能危及这些文化遗产的安全,也应当通过行政许可努力保障文化遗产作用的发挥以及文化遗产的安全。部分参加论证会的代表认为,终止博物馆,是博物馆设立者的权利。只要藏品的处置符合法定要求,行政部门没有权利不同意终止博物馆。国家文物局采纳了这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家文物局和参加论证会的各位代表一致认为,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博物馆行业,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博物馆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和适当的条件,直接关系到文化遗产的安危和公众素养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文化能否得到认同和传承。博物馆工作人员应当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博物馆藏品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博物馆的导览讲解员,应当分别取得国家或者省级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部分参加论证会的代表认为,博物馆工作人员等的资质管理的具体要求,应当在《博物馆条例》中明确。也有部分代表认为,博物馆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是博物馆行业多年来的要求,此次用法规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是非常必要的。博物馆工作人员等的资质管理的具体要求,应当根据不同等级的博物馆提出不同的具体要求。博物馆工作人员等的资质管理制度,应当与博物馆的质量等级评定制度一样,由法规授权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文物局采纳了这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参加论证会的许多代表认为,少数博物馆存在一些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这些藏品,在所在的博物馆已经不能有效发挥研究、教育和欣赏的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所在的博物馆的保护和管理资源。但是,这些藏品可能在其他博物馆依然可以发挥研究、教育和欣赏的作用,而且,腐蚀损毁的藏品能否修复以及是否确无保存价值,也需要一个再认识的过程,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文化遗产。国家文物局和参加论证会的各位代表一致认为,博物馆处置不再收藏的藏品,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和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应当设定行政许可。考虑到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具有共同的使命和任务,对非国有博物馆处置不再收藏的藏品,也应当设定行政许可,并在具体程序上作出相应规定。参加论证会的许多代表还认为,博物馆藏品必须得到妥善保护,但少量的科学研究项目,包括藏品保护的科学研究项目,需要对藏品本体进行取样分析。取样分析,必然对藏品造成破坏,应当严格控制,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和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设定行政许可。国家文物局也采纳了这种观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许可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国家文物局和参加论证会的各位代表一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从馆藏文物保护的角度出发,博物馆是文物收藏单位的一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规定了馆藏文物保护和管理的具体要求,但没有涉及博物馆的机构和人员具体管理等内容。博物馆管理的具体要求,国家尚未制定法律,因此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关于博物馆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以及修复、复制、拓印藏品的具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经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其中包括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关于对藏品本体进行取样分析的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没有涉及。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也已经同意对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设定行政许可。《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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