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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最高法等:冻结证券及资金时无需“先刑后民”-
  • 【发布单位】作者:王斗斗 周芬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23 17:49: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最高法等:冻结证券及资金时无需“先刑后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协助执法的有关程序进行了规范,并限定了不得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范围。


据介绍,通知的出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现实考虑:一是落实2005年10月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需要;二是维护证券交易结算体系安全运行的需要;三是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需要。

通知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规定了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程序;限定了不得冻结、扣划的六类证券和资金范围;明确了协助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协助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冻结的轮候问题;统一了冻结的期限问题;完善了争议解决机制。

通知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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