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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行政法专家应松年评说两部司法解释-沿袭立法精神 契合审判实践-
  • 【发布单位】作者:刘 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21 11:59: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行政法专家应松年评说两部司法解释-沿袭立法精神 契合审判实践-

1月18日,就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的关于行政诉讼的两个司法解释,著名行政法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管辖规定》和《撤诉规定》既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又契合当前行政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是两部非常不错的司法解释。”应教授对记者说,新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部分案件提级审理和指定异地管辖,但大多数行政案件还应在基层法院审理。本来行政诉讼法即规定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院管辖,现在的司法解释只是扩大理解,将第一条的一、二、三项都列为重大复杂案件,从而由中院管辖了。

“关于异地管辖已经讨论很长时间了。”应教授介绍说,“指定异地管辖有利于公正审判。除了考虑实践中法院会受到不当干预,同时也要考虑群众的心理因素。县法院审县政府,即使公正审判,也很难打消一些人心里的顾虑。我也碰到过不少这样心存疑虑的当事人。”应教授说。

关于《撤诉规定》,应教授介绍说,“现在上诉上访现象比较多。我想,诉讼的最终目的应当是息诉,使社会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最好的办法就是双方心平气和,取得共识。”

关于撤诉,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句话叫“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那么如果被告改变行为后原告同意撤诉,为什么还要由法院审查呢?当年曾参与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应教授告诉记者,当初立法时考虑,原告撤诉有可能是行政机关有错就改,但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强迫当事人撤诉,还有就是行政机关不愿打官司当被告,就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往后退让。正是为防止这些情形,立法讨论时才加上这句话。“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撤诉结案的条件,正是沿袭了当初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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