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东首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规1月1日起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邓卫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02 10:08: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首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规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首部关于信息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经济大省山东信息化建设正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投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并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经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及其产品,可以享受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

《条例》还规定,信息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监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于未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活动的,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