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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用工超半年须用正式工 劳务派遣工须签合同-
  • 【发布单位】作者:马汉青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28 18:47: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用工超半年须用正式工 劳务派遣工须签合同-

据羊城晚报报道,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劳务派遣新规一出,马上受到了各方高度关注。今早,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明确表示,不符合使用劳务派遣条件的岗位,今后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劳动者,要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最新答复意见,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须为可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就此,很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急切地向本报咨询:目前很多银行、电信、航空公司等在一些长期岗位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但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还未到期,该如何处理?

今早,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理顺用工关系。如果确实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符合劳务派遣条件的,用工单位要继续使用该劳动者,就要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继续使用的,则要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对于退回的员工如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劳务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不允许因此大规模裁员;在劳动者没有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还要照发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过去一些用工单位因“没有用人指标”和“工资总额指标”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怎么办?林景青指出,相关企业及其主管单位今后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用工指标、工资总额计划、劳动定额指标等作出调整,不应再以此为理由,在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条件的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一些企业担心,改为直接签合同后用工成本会否增加?林景青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要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且要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同酬,随着法规政策完善和执法力度加大,今后将不存在可“节省成本”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大大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一种“双赢”。

林景青指出,此前有企业通过“劳务派遣”转换用工主体,企图规避责任,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如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今后劳务派遣公司自身也要按法律进行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如果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的,派遣单位也必须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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