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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王文帅 毛晓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05 10:31: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

中国保监会4日消息称,已于日前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监会称,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建立包括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管理在内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不足类、关注类和正常类三类,实施分类监管;对保险集团实施并表监管,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集团的控股股东追溯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要求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评估偿付能力,并根据合并评估的偿付能力状况采取监管措施。

2003年3月,保监会以1号令的形式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际保险监管理念和方式的变革,1号令如今在很多方面已经滞后于保险业发展和监管需要,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章。

保监会称,新规定建立了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吸收了近几年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教训,初步建立起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将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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