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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房地产业限制扩大-
  • 【发布单位】作者:高建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1-16 10:06: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房地产业限制扩大-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11月7日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下称《新目录》),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对金融业限制尺度有所放宽。

    这份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目录》明确表示,我国将继续限制外商投资于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土地成片开发则必须与内资企业合资、合作;并新增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此外,还将“普通住宅地开发建设”从现行《目录》(2004年修订)的鼓励投资类别中删除。

    在金融业领域,《新目录》规定,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且仅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期货公司需由中方控股。与现行目录相比,限制尺度均有所放宽。其中,期货公司由原来的禁止投资类修订为限制投资类。

    在制造业领域,《新目录》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在服务业领域,《新目录》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在环保领域,《新目录》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而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条目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

    同时,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新目录》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也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此外,大豆和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要求由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则被列入限制类目录。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新目录》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也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该负责人还表示,配合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此次修订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将在下一步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时统筹考虑列入。(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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