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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将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 【发布单位】作者:丁燕敖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25 14:18: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将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将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相比二审稿,草案进一步丰富了对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支持范围,同时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并要求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二审稿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后,有常委委员表示,仅信贷政策不够,还应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给予金融政策支持。

对此,法律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建议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而针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府应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法律委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也认为,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相应的预防措施是必要的,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同时,因有常委委员提出,就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来说,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也要规定企业的义务。因此,法律委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建议增加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同时增加相应法律责任,即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审稿第69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各方面对草案的意见比较一致,法律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看点

草案着力促进就业公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在审议多项法律草案,其中就业促进法草案有望在定于30日闭会的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

就业关乎民生国计,事涉社会和谐。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25日,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

各界普遍认为,就业促进法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公众对就业促进法的关心和热情,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草案二审稿。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就业促进法草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着力促进就业公平。

8月9日、2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审意见和各方意见,连续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进行了多项修改。

目前,这一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已经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提出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所增加的新规定。据了解,在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也要规定企业的义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在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强化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记者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将进一步强化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内容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有常委会委员指出,仅通过信贷政策促进就业是不够的,还应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给予金融政策支持。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草案三审稿还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就业支持力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现实需要看,本法有必要对民族地区的就业促进问题作出规定,并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在原草案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民族为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劳动者,或者提高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原载: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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