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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保监会新规:保险公司须足额提存资本保证金-
  • 【发布单位】作者:毛晓梅 王文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08 14:48: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保监会新规:保险公司须足额提存资本保证金-

中国保监会7日称,保监会日前根据保险法制定颁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所谓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足额存入符合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可选择1至3家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1年。存放银行应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均达标、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以及与该保险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等条件。

保险公司在一家存放银行就单一币种只能开立一个资本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该账户内只能存放资本保证金,且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

《办法》提请保险公司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若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天内补存资本保证金。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若有变更资本保证金的存款性质、提前支取、转存其他银行,或者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等情况的,应事先得到保监会的批准。

《办法》已自8月2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保监会2005年颁布《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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