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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历史文化名城新建建筑物须“限高”-
  • 【发布单位】作者:田雨 霍殿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7 09:03: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历史文化名城新建建筑物须“限高”-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出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内的新建建筑物必须严格限制高度。


征求意见稿在“保护措施”一章中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体量、色彩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保持传统的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

“整体保护”的原则在征求意见稿中得以确认:“保持传统的街道肌理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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