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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立法禁止以携带传染病源为由拒录求职者-
  • 【发布单位】作者:刘铮 周婷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14 10:32: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立法禁止以携带传染病源为由拒录求职者-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13日在政府网进行访谈时透露,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的规定。


刘丹华在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进行在线访谈时坦承,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只是政府的一个态度和指导性的意见,当前这项工作还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所以现在不能对违反者设立行政处罚。

刘丹华透露,就业促进法正在修改中,草案在征求意见,其中对就业歧视方面的反映强烈,现已准备把公平就业作为专门一章,在草案中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而拒绝录用。

“如果就业促进法包括这个内容、今年能够获得通过的话,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就有法律依据了。”刘丹华说。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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