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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解读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律师法-
  • 【发布单位】作者:孙爱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10 09:32: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读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律师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等,首次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等。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三部法律与百姓关系密切,因而受到普遍关注,本文择其要点加以解读。

就业促进法强调公平就业

  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许多人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向最高立法机关反映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种种就业歧视现象,并建议草案强化公平就业的原则,通过立法反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
  
    社会各界对消除就业歧视的呼声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意见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4)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6)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草案目前原则规定了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促进法草案进一步强化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草案还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

    草案细化了就业援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非常普遍,这既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外,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铁饭碗”,只要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样可以解除。如果劳动者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全日制工作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对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指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法律还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法律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据了解,在我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其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其职业病危害突出。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仅要如实告知有关职业危害的情况,还应将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同时,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律师权利保障更加具体,“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法修订草案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修订草案中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法修订草案还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以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三条又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现行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论人的职责,充分发挥法院庭审功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原载: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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