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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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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7-04-24 1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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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2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规定一年的准备期是出于三方面考虑。他同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将促进廉洁高效政府的建设,便于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实施将促进廉洁高效政府的建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女士们、先生们,很高兴今天有这个机会向各位介绍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情况及该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温家宝总理签署,以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全面贯彻实施该条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有这样几项:

一、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法归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治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从以下四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治信息;

四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保障,条例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制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度。

此外,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将更加有效地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既要保证公民等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失密、泄密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条例规定,凡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征求权利人的同意,请问当权利人不同意的时候,行政机关将会怎么处理?

[张穹]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公开和保密是一对矛盾。为了使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如果政府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比如说像一些重大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商业欺诈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问题。

所以,为了保障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为了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大家手里都有法规,第四章从五个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31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制度。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第33条还规定了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措施。第35条规定了如果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以及法律责任条款的规定,就保障了条例的贯彻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香港文汇报记者]在国外立法时,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而这个条例对主动公开的范围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请问张副主任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张穹]刚才文汇报记者提得很对,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来看,一般都没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而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除了不公开之外的,都应该公开。这就是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我们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也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所以,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这个规定我们主要是考虑有这样一些原因:

第一个原因,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者是公布政府信息的随意性。另外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地予以公布,这样也方便群众知晓政府的信息,也减少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了解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便于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有什么具体的作用?

[张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即由谁来公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重点内容,即公布什么;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即怎么公布;四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一些监督、检查、落实的要求。这就是规定了怎么保证准确、及时地公布。

首先是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因为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这样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第二,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的举措。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

第三,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因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凝民心、集民智,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第四,有利于推进和统一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为在这个条例出台之前,全国有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16个较大的市都推行了政务公开的试点,对政务公开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条例出台以后,对于政府信息的一些具体工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来统一进行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一年的准备期是出于三方面考虑



[新京报记者]第一个问题,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怎么样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我看条例是一年以后才正式实施,这一年要做什么?第二个问题,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请问这是不是有界定的标准?它是否会成为一个不公开的理由?第三个问题,条例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属于重点公开的范围,请问关于财政具体的项目支出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像行政收费、高速路收费、养路费的支出情况,是不是也属于公开的范围?第四个问题,前一阵对房地产成本有公民或者组织要求公开,有的地方政府认为这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请问根据这个条例,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算不算商业秘密?

[张穹]从国外的立法来看,也都规定了一段时间的准备期,例如英国的信息自由法案经过了近五年的准备期,匈牙利也规定了一年的准确期,我们规定了一年的准备期。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人民群众要有一个了解的过程。政府信息公开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让全社会有一个了解、适应的过程。要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群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制度。

第二方面,政府有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要做,所以有一个准备的过程。一个准备工作是各个行政机关都要有一定的时间对本机关大量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并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第二方面的准备工作是要负责指定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还要建章立制,建立各种制度。按照条例的要求,社会评议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制度都要建立起来。第三个准备工作是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第三方面,有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清理、修改和完善相关的规定。考虑到有一些省、市和有一些政府部门在条例公布之前已经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一些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如果有和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要把它统一起来,有要求不明确的地方,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来进一步明确。所以,这也需要有一段清理原来规章的一个过程。

另外,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等这些单位,他们也有大量的信息要发布;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这些单位,也有一些大量的信息要发布。所以,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信息的要求,这三类信息发布的主体都要按照条例要求来发布相关信息。

外国在华居民可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的渠道获取政府信息

[中国日报记者]您刚才提到政府信息公开是一种服务,就有一个服务质量的问题。如果公民认为政府公开的信息不全面,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还不够,您可否告诉这位公民,他可以具体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第二个问题,您刚才讲到,政府信息公开是对中国的公民,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外国在华的居民,肯定也会对中国政府的信息有需求,他们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吗?

[张穹]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主管机关确定为政府部门的办公厅(室),这主要是考虑政府部门的办公厅(室)具有担当组织协调的任务,能够解决信息公开当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能够起到指导者、协调者、督促者的作用。

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规定,知道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即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一些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这样从组织上就作了保障。另外,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获取的途径和程序,这都是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可以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至于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向我国政府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的,就应该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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