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通过水文条例(草案)等3草案-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02 19:01: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通过水文条例(草案)等3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做到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草案还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事故调查组成员、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会议认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对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认为,为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有必要在总结我国船员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会议决定,以上三个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