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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保全证据”拟列为公证事项-
  • 【发布单位】作者: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27 09:29: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保全证据”拟列为公证事项-

6月26日开始审议的公证法草案二审稿将“保全证据”列为公证事项的第九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今天上午作关于公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认为,保全证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直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业务,应予肯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其规定为公证事项。

二审稿还将公证员的年龄上限由一审稿的六十岁改为六十五岁。据李重庵介绍,这是考虑到公证员不是公务员,年纪大些,经验多些,从事公证工作有优势。

另外,根据二审稿,“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当事人要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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