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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焦作市
  • 【发布文号】焦政文〔2003〕81号
  • 【发布日期】2003-06-12
  • 【生效日期】2003-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焦政文〔2003〕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焦作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焦作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支持和鼓励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大力引进人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急需各类紧缺专业人才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供求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向市人事人才部门上报本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事人才部门审核确定后,将属于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列入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范围。市人事人才部门对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应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并结合用人单位上报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新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范围。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信息发布。

第三条 引进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不含引进到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其工作和生活待遇参照《暂行办法》所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是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在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优秀人才,其工作和生活待遇可参照《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引进的专业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工作初期月工资不得低于1000元;对于引进的双学士学位的重点大学(重点大学指国家“211工程”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每人给予1万元安家补助费。

第六条 具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或本市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各类特殊人才,是指在某行业、某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长或建树者,其工作或生活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以借调、兼职、停薪留职等形式到本市短期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在加入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出国(境)审批等方面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原单位没有加入医疗保险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可享受正式调入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八条 引进人才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引进人才的主要方式

1.市人事人才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情况,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全国重点高等院校或全国人事部门举办的人才招聘会,通过人才招聘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2.市人事人才部门通过人才网站为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3.用人单位可通过其他途径和渠道引进人才。凡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引进的人才,需到市人事人才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拟引进人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有关材料(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

(三)审批及办理程序

l.引进或调入的人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调动程序办理调入手续;

2.市人事人才部门在收到引进人才的档案及原单位的回函或有关资料(档案如不能转来,市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可根据有关证据重新为其建立相关人事档案)后,应会同公安、教育、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实行“一门式”业务受理,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各项手续;

3.引进人才需持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的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本人、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各一份)到人事人才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市人事人才部门在办理完毕《焦作市引进人才协议书》后,用人单位持协议书(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成就、聘用单位及职务、聘用期限、执行人才引进开发资金标准、用人单位意见、人事人才部门意见、财政部门意见)到市财政部门领取有关费用。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资金使用与监督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资助经费应单独设立帐目,专款专用。市人事人才部门应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挪作它用;

(二)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本人年终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人事人才部门;

(三)市人事人才部门应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直至中止合同,必要时可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十条 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人才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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