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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解读《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28 16:44: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读《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从3月1日起,《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申城医疗废物将被纳入细化监管系统。


集中处置率将达95%以上

目前,全市医疗机构有近2000家,每年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在1.2至1.3万吨,主要包括医院临床废物,废药物、药品,感光材料废物3类。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病毒、细菌和化学药剂,具有空间传染、急性传染、交叉传染、潜伏传染等极强的传染性和生物毒性、腐蚀性等特征,如管理不严、处理不当,会对水体、大气、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对人体健康带来影响。

据悉,除公共卫生中心和暂时无法通过陆路运输的崇明、长兴、横沙三岛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外,本市医疗废物将一改医疗废物分散处理的模式,集中处置率将达95%以上。而处置费用将暂时按实际利用床位收取,每床每天1.45元,对疗养院、精神病院等特殊医疗机构则按废物重量收取。

细化覆盖各环节全过程

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细化和完善了覆盖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收运、处置各环节全过程管理的具体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据悉,目前,本市唯一一家有资质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的机构是位于嘉定的上海康环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负责运输及对医疗废物以高于1100摄氏度焚烧处理,残渣则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

《规定》同时完善了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在线监控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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