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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海关可直接退运"洋垃圾" 相关管理办法四月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蔡岩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14 15:24: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关可直接退运"洋垃圾" 相关管理办法四月实施-

日前,浙江省台州大峰野金属有限公司委托华光国际运输公司申报进口一批废五金及废电机,经台州海关开箱查验,发现其中两个集装箱内含有国家禁止入境的废空调。“对于这种藏匿的‘洋垃圾’,从今年4月1日起,海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责令直接退运,不需企业再申请。”杭州海关小俞今天向记者解释说。


《办法》对进口货物退运的流程和申请手续做了规范,另外还特别区分了货主申请退运和国家责令退运的两种情形。明确区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对于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直接退运货物的,适用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责令直接退运货物的,不适用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根据《办法》规定,今后凡是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企业申请,海关可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一)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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