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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月一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白秀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14 13:54: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建设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三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近日签署颁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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