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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出台-卫生部要求应在两小时内报告-
  • 【发布单位】作者:郭晓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09 15:19: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出台-卫生部要求应在两小时内报告-

卫生部日前印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试行)。方案要求,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在两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两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方案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分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等三级,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按事件发展的进程,随时进行调整。

方案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在两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在核实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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