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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疆出台新酒类管理条例 规范酒类市场-
  • 【发布单位】作者:张雷 海婷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26 16:41: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广播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出台新酒类管理条例 规范酒类市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月24日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取代去年7月1日宣布失效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以规范酒类市场。


去年7月1日,新疆宣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不适应新时期酒类市场管理,予以取消。但新的管理法规迟迟没有出台,致使新疆酒类管理一度陷入无法可依、管理混乱的局面。目前,新疆共有500多家酒类生产企业,其中近三分之一的企业没有生产许可证,价格虚高、假冒伪劣酒品猖獗,问题十分突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高烈卿在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将于2007年2月1号起在新疆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共5章35条,对酒类管理体制做了重大调整。在生产管理上,新建生产企业在申领生产许可证时,将实行行业审查制度,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在流通管理上,将实行许可和随附单管理制度,把零售许可调整为零售备案管理,管住批发、搞活零售,以确保消费安全。其中最主要的是实行随附单管理,对酒类商品建立了溯源制度,这就好比给流通中的每件酒品的流通建立了“户口”。

高烈卿介绍:酒类随附单内容包括酒类经销授权书、酒精度、数量、进货来源以及销售日期等,并加盖经营者印章。随附单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给酒类做了一个完整的身份鉴定,消费者在区别真假酒时,除了查看经营者的资质和酒品包装外,还应当查看酒类随附单,以保证酒品的质量。

另外,新的酒类管理制度还加大了对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酒品的查处力度。对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而批发货值在一万元以上酒类的,除责令停止批发、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新疆新天国际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主管刘鹏告诉记者:这个管理的出台,对酒类企业来说,是对产品进入市场上有力的保护,从根本上来说,遏制了小企业的不法行为,使酒类市场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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