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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和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1-16 14:28: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该《规定》重新确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全面规范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管理,对银行间债市做市商标准予以明确界定。

    央行规定,每家做市商确定的做市券种总数应当不少于6种,且最终确定的做市券种应当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3种类型。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做市券种的期限应当至少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等5个待偿期类型中的4个。

    而对于申请成为做市商的金融机构资格,央行也给出了具体标准,要求申请成为做市商的金融机构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且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为提高市场流动性,银行间债券市场于2001年开始实施做市商制度。5年来,做市商制度在引导市场理性报价、活跃市场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已成为市场定价的重要参照。
  (文章原载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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