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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林业局出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劣质林内采种林木种子将使用绿色、白色两种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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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6-12-21 15: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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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出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劣质林内采种林木种子将使用绿色、白色两种标签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林木种苗是造林绿化的基础,合格的种子和苗木是保障造林质量的前提。为加强对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国家林业局出台《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办法》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承担质量抽查工作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林木种子质量问题,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处理。

    为了严把种苗质量关,《办法》严禁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不成熟林分抢采掠青以及损坏母树的树皮、树干、枝条和幼果等,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子。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期内进行。

    在种子生产、种子包装方面,《办法》指出,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除了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外,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标签。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注明品种审定或者认定编号,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办法》指出,违反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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