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马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7-14 19:23: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8月1日实施-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已于6月8日经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签署国土资源部第34号令予以发布,于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监督执行,原《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共5章29条,是在原《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办法》于1996年12月24日由国家测绘局颁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9年来,对规范地图审核程序、加强地图管理工作、保证地图质量、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地图市场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地图审核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地图审核管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国家测绘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修订了《办法》,制定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和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地图图形的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
《规定》明确了地图审核部门: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引进的境外地图,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地图(不涉及国界线),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图送审主体,即地图送审单位不仅包括地图出版、展示单位,而且包括所有从事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人。《规定》还指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使用的标准画法地图,使用者未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省区地方性地图,由地图送审单位直接送地图内容表现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图审查内容:保密审查,国界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包括中国历史疆界)及特别行政区界线,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称,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地图内容。
《规定》规范了地图审核管理。加强了对地图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核,要求送审单位提交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明;加强了地图保密审核,对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提出了保密技术处理等相应要求;加强了地图审核的监管,对地图审核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和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做出了规定,对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资格提出了要求。
《规定》要求,地图审核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试制样图上的批注意见,对地图内容进行修改;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载、以及生产的地图产品上载明审图号;在出版发行、销售前向地图审核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备案。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上公告获得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规定》还根据《行政处罚法》,强化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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