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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王雅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6-15 17:01: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青海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记者从青海省交通厅获悉,修订后的《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据悉,修订后《条例》与修订前相比,增加了十六条法条,严格了客运经营申请程序,并加入了客运过程中旅客受到损害,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保障旅客权益的条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程序更加严格

修订后《条例》,对客运车辆的管理更加突出安全、公平的原则。《条例》中明确规定,客运经营是指客车运送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客运。为保证客运经营的安全性,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载货三轮车和其他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7月1日后,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程序将更加严格,申请人除要提供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等原定手续外,还要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另外,为保障客货运运输安全,修订后《条例》中还新加入了道路运输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客运经营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班线等条款。

旅客受损害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条例》明确了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权后,应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要在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重新申请。

《条理》在保证乘客利益方面也做了专门规定,新加了两款颇具特色的法条:客运经营者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部门相关人员强调,在客运车上发生的不法分子威胁乘客安全,以及客运过程中旅客财产丢失等情况,客运车辆将负全责。

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更加明确

修订后《条例》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对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罚款金额。

《条例》规定,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表价表的;不给乘客车票的;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等行为,将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机动车教学培训等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此外,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行为,将被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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