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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审计法》四大修改确保看紧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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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6-05-02 19: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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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中青在线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审计法》四大修改确保看紧国有资产-

    “被审计单位要提供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这样一个细节可能只是《审计法》几十处修改最为细小的一个变动。

原因很简单,大多数政府部门及大中型企业已经淘汰了手工账册,用的都是电算化管理。有的部门的数字甚至是海量的,如果按原来的法律,被审计单位并没有被要求提供电子数据,那么打印成纸质文件的话,说不定要几卡车。

在审计长李金华看来,《审计法》实施10年来为审计部门开展预算审计、金融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公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部法律中的一些内容确实已经不能适应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重新修订。

今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法的修订,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李金华3月23日在一个关于《审计法》的座谈会上说,此次《审计法》修订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4个方面。

《审计法》为何必须修改

被媒体记住的审计长李金华的一句名言是“审计部门是国有资产的看门狗”,而近年来我国财政资金管理方式和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都在发生变化。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说,现在纯粹国有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越来越少,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金融机构和多元化投资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也日益多元化,客观上需要重新对审计监督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另一个修改的背景是,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希望在政府预算审查和预算监督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据介绍,为了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宪法》和《审计法》已经确定地方审计机关是双重领导体制,但为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到打击报复,并保证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有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修改后的《审计法》增加了一款,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这个条款被认为是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所作的修订。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相关的修订包括: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和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提出了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要求;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要求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设立派出审计机构。

接连几年的夏天,人们已经习惯了听到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这样的一份报告往往被称作“审计清单”。而今后,全国人大可能还要听取政府部门的整改意见,因为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这样一款:政府应将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也要审计

    审计署负责人介绍说,为适应我国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带来的变化,维护国家资本的安全,修改后的《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不仅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还要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关审计监督。

但考虑到这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既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要尊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所以修改后的《审计法》明确对这些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这个变化被认为是为“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所作的修订”。相关的内容还包括,修订的法调整了事业组织、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在原《审计法》基础上增加了一条规定,被学界认为是值得注意的内容:“审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支出、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值得注意是因为,过去几年已经试点的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正式被写入法律。

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在以往的审计中,审计机关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往往这种行为背后隐藏有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贪污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而以往审计机关缺乏对这类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权限,审计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修改后的《审计法》增加了两个新规定,允许审计机关经批准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

过去还有这样的情况,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往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等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规取得的资产,为了有效制止这些行为,修改后的《审计法》明确审计机关有权对这些行为采取限制措施,包括在经报批的前提下,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

这些措施被称为是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作的修订,相关的内容包括,增加了审计机关对电子财会数据及其系统的检查权,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增加了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措施等。

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为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修改后的《审计法》确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新的条款这样表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修改后的《审计法》还对规范审计机关的工作有一系列的说法,比如,增加了审计人员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的对象比较广泛,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审计人员可能会接触到有关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保证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新的《审计法》规定了审计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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