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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海关总署修订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不再要求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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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6-04-24 09: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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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关总署修订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不再要求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年限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了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海关总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修订)》,对运营人在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修改。

    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修订后的《监管办法》指出,运营人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不再要求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中的中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外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三年以上、国际快递业务一年以上。内资企业也不再要求必须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此外,修订后的《监管办法》还指出,运营人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的条件还应具备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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