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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颁布-
  • 【发布单位】作者:毛晓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29 15:46: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颁布-

为进一步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保护存款人利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颁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办法》分总则、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附则,共5章55条以及5个附件。《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必须建立在各项资产损失准备足额提取的基础之上,并在信用风险资本要求计算方面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标准,交易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比例的商业银行还须单独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此外,《办法》首次规定符合条件的重估储备、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转换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并取消了一般准备计入附属资本的上限。

《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管理制度,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有权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办法》在已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围绕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披露要求。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最后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过渡期内,未达标的商业银行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通过敦促股东注资,调整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自我积累能力,招募合格战略投资人,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上市或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银监会将根据各行资本补充计划的落实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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