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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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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6-03-13 16:29:44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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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

    “新办法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在22日举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新闻发布会上,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说。

    唐凯指出,1991年9月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今天看来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考虑不足,对市场自身的缺陷也考虑不足,已不适应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过于强调工程技术方面的合理性,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理念,对城市无序蔓延发展的控制性不够;过于强调政府意志,专家和公众参与不够。

    “过去的规划编制强制性不够,地方自由裁量的余地过大。”唐凯说,目前很多城市问题比如交通拥堵、污染等都是土地高强度使用造成的,所以要对原有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修订。

    新《办法》加强了对城市发展建设的适度控制。要求编制城市规划时,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办法》明确了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之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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