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税收文件管理办法》从源头遏制违法“红头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增加相对人的义务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2-20 09:44: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税收文件管理办法》从源头遏制违法“红头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项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增加相对人的义务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统一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发布、备案等事项,从源头上预防产生违法或不当的“红头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施行。

    《办法》指出,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相对人的义务。县(市、区)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本部门公报或公告、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政府网站、本部门网站上刊登。不具备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或发放宣传材料及时公布。未按规定公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