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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刘铁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2-11 09:40: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出台-

本着优先照顾低收入家庭等原则,《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将从3月1日起在哈尔滨市施行。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家庭能享受到这项补贴?到哪儿去申请?怎样发放?本报采访了权威人士,对新《办法》作详细解读。

什么人可以申请补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现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70%。记者从统计部门获悉,2005年哈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065元,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16.69平方米。

《办法》规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样计算:工资收入,经营净收入,离退休金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应扣除交纳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并按照上述四个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经济房补贴怎样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家庭,应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和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家庭成员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现住房屋和其他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者承租证等。

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也可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街道办事处接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经济房补贴如何发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每年年初由市房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并予以公布。各区政府应将申请核准情况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补贴指标分配比例,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补贴指标分配到各区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区政府根据补贴指标分配,摇号确定中号申请人。摇号过程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经摇号未中号的申请人,自核准之日起2年内具有新的摇号参加资格。2年内仍未中号的,重新申请购买经济房货币补贴。未中号期间自行购买的房屋,不予补贴。

据规定,各区政府应将中号情况在中号申请人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无人检举或者检举不实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中号确认单》。申请人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中号确认单》后,到市房产部门换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

《补贴证》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后,购房人应当持《补贴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凭居民身份证、《补贴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到户口所在地区政府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购房人在5年内将所购房屋上市交易的,应向区政府退还全部补贴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自建经济房不再审批

新《办法》施行后,不再审批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将单位自用土地交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挂牌出让的,市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实际收取数额的40 %返还原用地单位,用于补贴单位职工购房。

《办法》规定,各区政府和市房产、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施行前,已经申请并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申请人,可继续购买已经政府批准建设的政府组织经济适用住房,不再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申请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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