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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张伟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15 15:25: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出台-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规定》指出,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烟箱包装体上需标注产品名称,并使用规范中文,也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应小于相应中文。卷烟箱包装体须与卷烟条、盒包装一致,除以中文标注“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还要标注一氧化碳含量和印刷商品条码。

《规定》还特别提出,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环保”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已经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或已经使用“御品”、“贡品”等带有封建色彩或有虚假成分用语的,要在该产品改造或品牌整合过程中予以修改。(文章原载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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