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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非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6-02
  • 【生效日期】2003-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非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非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使我省非典防治工作继续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逐步实现由应急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现就调整我省非典防治工作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医学观察、健康检测对象的管理办法

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调整为:经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规定标准认定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接受健康检测(每日测量体温一次,并询问、观察有无相关症状)的对象调整为:卫生部规定的一般接触者。须进行健康检测的适用地区为:卫生部动态公布的非典流行地区和城市。对来自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诊断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实行健康检测。非典流行地区和城市名单以卫生部公布的为准,可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上查询(网址:www.jshealth.com)。

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治愈出院后,实行居家医学观察2周。

二、改进对重点环节的监控

对途经我省的过境客货车司乘人员,凡持有当日有效健康证明的,不再实施健康查询。

对通过飞机、火车、船舶和汽车进入我省的人员实施测量体温的检疫工作。对来自非典流行地区和城市的人员除测量体温外,还须填写《健康申报表》,对其中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就地实施医学观察。

入住人员要向旅馆或所在地递交《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主管单位、社区和乡镇、街道要及时收取《健康申报表》。健康申报表需如实填写,发现内容有隐瞒和虚构事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放宽对人员流动的限制

允许企事业单位对外招聘员工。新招人员需接受必要的体检。暂不招收来自卫生部动态公布的非典流行地区的农民工。

取消对省内人员流动的限制。不限制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

不限制单位组织人员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或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病例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确属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到非典流行地区的,应当报县级以上非典防治指挥部备案,相关人员返回后须按规定接受体检。

四、规范医疗机构就诊管理

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根据当地非典防治工作需要,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门(急)诊,在部分设置发热门诊的医院设立隔离观察室。发热病人应主动及时到指定发热门诊就诊,就诊时须戴上口罩。继续实行发热门诊免收挂号费制度。前移流行病学调查关口,调查人员在医院发热门诊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缩短病例发现和报告时间。就诊人员必须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详细询问有关情况,逐一登记建立台账,并劝告发热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五、保障学校卫生安全和学生健康

各类中小学和幼儿园、托儿所要继续实行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应立即送医院检查。

高考、中考考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消毒,保证环境卫生和良好通风。大中专学校可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供需见面活动。

六、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非典疫情发生以来停止营业的公共场所,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重新营业。

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招待所、理发美容店、餐饮店、咖啡酒吧、茶座、网吧、舞厅、卡拉OK厅、剧场、影院、商场、学校、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证券交易所、保龄球馆、按摩室、邮局、银行、电信营业厅、书店、游泳场馆、人才劳务市场、集体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每天消毒。公共场所使用空调系统,必须先行和定期清洗消毒,场所新风量必须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要测量体温并建立员工体温检测档案,按规定戴口罩、手套等,勤洗手,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餐饮企业应积极采用分餐制的用餐方式。禁止宰杀、加工、经营野生动物。

公众聚集场所管理人员有权对有可疑症状者进行询问和登记,公民应予配合。

七、完善预防监测和控制体系

严格实行单位负责制、属地负责制、一把手负责制。稳定各个层次的组织指挥体系和必要的工作班子,继续保持高效有序的工作状态。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进一步完善群防群控网络,坚持群防、医防、自防相结合。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继续坚持现行的疫情报告制度,实行零报告、日报告和即发即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可疑症状者,应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八、坚持科学防治、依法防治

大力宣传、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省制定的《公共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管理规定》,增强人们的依法防疫意识,把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进一步普及防治非典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应通过专题、专栏、访谈、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典防治知识,引导群众正确面对疫情,既不恐慌,又不掉以轻心。

深入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动员,人人参与,讲文明,树新风,破除不讲卫生的陋习,消灭“四害”,消除卫生死角,改善城乡卫生环境。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非典防治经验教训,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防治办法。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防治成本,努力实现可持续防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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